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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征税对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涉税表格= <small> ==信息报送== ===全部企业适用=== {| class="wikitable" |- ! 表格名称 !! 设定依据 !! 文号 !! 说明 !! 适用途径 !! 下载地址 |- | 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 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8ksRjNXfr-ebomq6EEUhow?pwd=4jgf 下载] 提取码: 4jgf |- |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 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LUs-APE99wGMN2U0a33Ggw?pwd=wsr9 下载] 提取码: wsr9 |- |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 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通知后,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RZNxRNm-Kbcrqtdvf0wUqg?pwd=7uqf 下载] 提取码: 7uqf |- |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开展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dXTEpQt0hXbfZ0w84xYHYQ?pwd=4jfw 下载] 提取码: 4jfw |- | 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 税务机关根据预约定价安排对企业作出追溯调整时使用。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RqvKuhMnz6-9vznJJGmvKg?pwd=wka3 下载] 提取码: wka3 |- |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A-sw14PxS2QKlJUjqdVszg?pwd=3gbf 下载] 提取码: 3gbf |} ===居民企业=== {| class="wikitable" |- ! 表格名称 !! 设定依据 !! 文号 !! 说明 !! 适用途径 !! 下载地址 |- |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应该填报本表的企业为本表报告人。报告人直接或间接投资多家外国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分别按每个符合条件的被投资外国企业填报本表。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kV1dRef 下载] |- |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 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企业为本表的报告人。由报告人投资的多家外国企业构成《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的,报告人应分别各受控外国企业填报本表。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o7PKdv0 下载] |-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 企业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2bX7vIwWyEXdsjavGG8j5w 下载] 提取码: m8at |-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 企业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xB-F4S4TzELUSru5YnEelg 下载] 提取码: vy5h |} ===非居民企业=== {| class="wikitable" |- ! 表格名称 !! 设定依据 !! 文号 !! 说明 !! 适用途径 !! 下载地址 |-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NkCH16RXbNdzQBwjhJhr1Q?pwd=sy4g 下载] 提取码: sy4g |-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ilcAU4iF9GnR-uPTzSYyfw?pwd=hsa5 下载] 提取码: hsa5 |-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告知函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eM4oKvZUKpEaH2ppPnQV8g?pwd=5473 下载] 提取码: 5473 |-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Ykfyqr0D0oRJ7j32xvaBg?pwd=ccc6 下载] 提取码: ccc6 |}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A类,2021版)(2021年4月1日启用)==== {| class="wikitable" |- ! 表格名称 !! 设定依据 !! 文号 !! 说明 !! 适用途径 !! 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 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 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xSycOpy9lCkTkuB47b1m-g 下载] 提取码: fu5q |- |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 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 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 2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20〕31 号)等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 纳税人填报。不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无需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9〕8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等规定,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汇 算清缴,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_S0cPx6GD8GaX6297d3PlQ A200000 A201020 下载] 提取码: vj2e |-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 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预缴期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VuKsLihuUujlMau6MbSsbQ 下载] 提取码: 6dun |}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B类,2018版)(2020年7月1日启用)==== {| class="wikitable" |- ! 表格名称 !! 设定依据 !! 文号 !! 说明 !! 适用途径 !! 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 本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此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ARDmuM9ZiHI9oPQ3LX69DA 下载] 提取码: k76q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2017年版)(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适用)=== {| class="wikitable" |- ! 表格名称 !! 设定依据 !! 文号 !! 说明 !! 适用途径 !! 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Gyv1Qst5dZlzv3biCDRg2g 下载] 提取码: 8eh9 |-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19-12-9修订)(2020-12-30修订)(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WmQ4PHYDBg4mluo20kH-DA?pwd=rpgt 下载] 提取码:rpgt |- |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19-1-18修订)(2019-12-9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dRUmBRGBX88mkCyqjC4plw?pwd=duv6 下载] 提取码: duv6 |- | A1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2017-1-1启用)(2021-12-31修订)(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实际应补(退)税额等有关项目。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S3mn-QaMkPzc2Q-Wgq7zEA?pwd=79c2 下载] 提取码:79c2 |- |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0Kv3AGgeV0i5_Uq-iK4sSg 下载] 提取码: 79ra |- |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T1YTqiqD0arYvFyVHBuwLQ 下载] 提取码: t97w |- |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Ld55QMMeqyBdTAwVpCsoEQ 下载] 提取码: wp4m |- |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6rqRLOFWgl4NimMNYrIhEQ 下载] 提取码: r65m |- |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等。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Z-1ibENaSaC6FrqGvS3TIg 下载] 提取码: av5r |- |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Tp_jwDdgGOyfxf9CUSD17A 下载] 提取码: tbqn |- |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19-12-9修订)(2020-12-30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509eIQCHAXAOKXWauGvafQ 下载] 提取码: cden |- |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udqtYB0GGPscpqTs5sAkfA 下载] 提取码: kfge |- |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oRBVTmil0t6Lg6TzXJhM_Q 下载] 提取码: ku7g |- |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fxPrOvy1msneMCCmPM4yA 下载] 提取码: 5xg4 |- |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I49FxcxKoG_bBHVz2Ro1lA 下载] 提取码: 61wi |- |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Qgfbu7HWabURHZSgwQ9V1g 下载] 提取码: n9ij |- |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2019-12-9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X7tMXbHbDHMV0NnqwXc9Pw 下载] 提取码: utrg |- |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2019-12-9修订)(2020-12-30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yx-90pjWpUcRPTN0HY_0KQ 下载] 提取码: fuax |-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 (2021-12-31修订)(2022-12-30修订)(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纳税人在本表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处理、纳税调整的具体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W_2prc9pk4cxN6UgPqyCoA?pwd=n9yg 下载] 提取码:n9yg |- |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pBs1walG3fNpFwwj1hxOyQ 下载] 提取码: hnzx |- |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2022-12-30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 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zI2dH8vXPCEH2odk2oGjpQ?pwd=yg34 下载] 提取码: yg34 |- |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zrEkX0lEeFX5LMN3eoEVkQ 下载] 提取码: 3nn5 |- | 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1-1启用)(2020-12-30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本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5-3u5S1t5txis4GgwMlK6A 下载] 提取码: yca5 |- |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C58jIc-x2rp5l4udEOwKmg 下载] 提取码: 5yvc |- |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19-12-9修订)(2021-12-31修订)(2022年12月30日修订)(2025年1月8日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6GDriDRSB71VnrQGKDxZDg?pwd=dhmb 下载] 提取码: dhmb |- |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9-12-9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9wW7j9-UO31-IXEt_qBUXQ 下载] 提取码: 8ba6 |- |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2-12-30修订)(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t7rk61EwT_9WD8Uh2-2KgA?pwd=czff 下载] 提取码:czff |- |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4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1YB_OjgJ_X3oOF43F-9S1w?pwd=ydi1 下载] 提取码: ydi1 |- |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pUK3bKFmhNqfOYHffqrU5g 下载] 提取码: 9id9 |- |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19-12-9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2022-12-30修订)(2025年1月8日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SD8FcWyf3eTjpWYUqb7crA?pwd=uxgt 下载] 提取码: uxgt |- |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 本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信息和本年优惠情况。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4b6dZTAketyLnlYvkMy4cQ 下载] 提取码: rdbd |- |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ajPjfvvQnGQsG6HRmeTysA?pwd=p3ya 下载] 提取码: p3ya |- |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qz0l_I6xZyrj-BsYLT8w4w?pwd=gcj7 下载] 提取码:gcj7 |- |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V71I1FKGb1bX2UZPKkSqmg 下载] 提取码: ibx2 |- |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2017-1-1启用)(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fL9aT8Z3pqKKBwWquXcTvQ?pwd=7i73 下载] 提取码: 7i73 |- |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8hYP8mAf3ToHPx_uxIMTSA 下载] 提取码: tdw9 |- | A10803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89lzyguOnxE-cMEdtSbxSQ 下载] 提取码: d3da |- |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2017-1-1启用)(2021-12-31修订)(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8m0u5TBX3DptTyzndiBTBQ?pwd=hsed 下载] 提取码:hsed |- |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7-1-1启用)(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qq5lDAQ9ZfmexMx9G0zSHA?pwd=wqhq 下载] 提取码:wqhq |- |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2020-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 电子税务局 || [https://pan.baidu.com/s/1vlXGbyBhZ1Ynbx38yLKTSw 下载] 提取码: rfi7 |}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2016年版)(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适用)=== {| class="wikitable" |- ! 表格名称 !! 设定依据 !! 文号 !! 说明 !! 适用途径 !! 下载地址 |- | 封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下简称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Ka7nt_pq46BUv1qDGCasdg 下载] 提取码: u2av |- |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本表列示报告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企业应根据自身涉税业务,选择“填报”或“不填报”。选择“填报”的,需要完成相应表单的填报;选择“不填报”的,可以不填报相应表单。选择“不填报”的表单,可以不上报税务机关。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5-T_QDhb1mIDvlc1o07WaA 下载] 提取码: c3aj |- | G000000 报告企业信息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企业在填报报告表前,首先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为后续报告提供指引。报告企业信息表主要包括表头、基本信息、企业内部组织部门信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企业主要股东信息情况等部分。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s_Dm6zp7MA20rctAeJtKlw 下载] 提取码: nded |- | G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本表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主表,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等有关项目。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gMmQWM7hnokwf1PkHun-Og 下载] 提取码: hncw |- | G101000 关联关系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本表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与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基本信息。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kNb_V-b1NZkGkQkfaTVtWQ 下载] 提取码: kk8h |- | G102000 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的企业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8pfKdiuFRH0lY8ejivj0sA 下载] 提取码: jpwk |- | G103000 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的企业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jVoRu_l7WzSl3KjXRzCxTQ 下载] 提取码: 5upn |- | G104000 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的企业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loTJHlGf6UX7KSOJFte92Q 下载] 提取码: crxa |- | G105000 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的企业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HNCZbFQza2cQCjAcYWe5dw 下载] 提取码: j5wq |- | G106000 金融资产交易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金融资产交易的企业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w1PZIAW6XJmmxWvUAqFkRw 下载] 提取码: a82r |- | G107000 融通资金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融通资金的企业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ctB0yamwg4zbfgTT-0d_TA 下载] 提取码: qnyz |- | G108000 关联劳务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劳务交易的企业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J7lFGd3HMl1S9yjJWp5T8w 下载] 提取码: utfk |- | G109000 权益性投资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本表适用于企业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获得或者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lQFFcyZTZUblraZTEVIQdw 下载] 提取码: 82r7 |- | G110000 成本分摊协议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已签订或者正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VaSlmC7YtjtD6F1bFsMkTQ 下载] 提取码: ziac |- | G111000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向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支付各类款项的企业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ipXaQU4kQyerVVUZGLE8WA 下载] 提取码: m8ey |- | G112000 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本表应当填报在表G102000、表G103000、表G104000、表G105000、表G106000、表G108000中填写的境外关联方的相关信息。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of_ff6LLIDDWr9_5CIrvEA 下载] 提取码: i2r7 |- | 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编制个别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205f_5oAchOKvTc6vYjMYQ 下载] 提取码: n4sc |- | G113020 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X9jKH0_yq7SyJuKCwKTn0g 下载] 提取码: ws7x |- | G114010 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divuDMnMZDbhV3DkuUsq1g 下载] 提取码: b74j |- | G114020 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_1oDZD6Y2ykMxcLewoRktQ 中文版下载] 提取码: zzku [https://pan.baidu.com/s/1RIIsGujMtGtkIU5UXNN1gw 英文版下载] 提取码: e4ub |- | G114030 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7b2TCyz7XrfpTYmSMNNl1w 下载] 提取码: 9nkh [https://pan.baidu.com/s/14kta06jixyf6dhcWO9W94Q 英文版下载] 提取码: ptbc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2009年7月17日启用)=== {| class="wikitable" |- ! 表格名称 !! 设定依据 !! 文号 !! 说明 !! 适用途径 !! 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 国税函〔2009〕388号 ||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4AT9_i9zTIGYMsnPGIXtfQ 下载] 提取码: ueha |- |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 国税函〔2009〕388号 ||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ub7eLB44McUNa_vj_fS1XQ 下载] 提取码: qnxu |- |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 国税函〔2009〕388号 ||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6XFs9ovW2LxEYNar4lGynA 下载] 提取码: m1d4 |- | 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 国税函〔2009〕388号 ||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 || 办税服务厅 || [https://pan.baidu.com/s/1P2fdQPTcvJB082AOyBh7sw 下载] 提取码: yd55 |} </small> =税费优惠= 2023年6月26日版(共129项) <small> ==促进区域发展(22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减免政策小类 !! 减免性质代码 !! 政策名称 !! 优惠条款 !! 减免项目名称 !! 关联政策条款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 1 || 东部发展 || 0403030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 || 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020年1月1日 || 企业设立满5年期限内 |- | 2 || 两岸交流 || 0403210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 || 第二条 || 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08年12月15日 || 长期 |- | 3 || 两岸交流 || 0403210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 || 第二条 || 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08年12月15日 || 长期 |- | 4 || 两岸交流 || 0403210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1号 || || 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07年5月1日 || 长期 |- | 5 || 西部开发 || 0403330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 || 第二条 ||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21年1月1日 || 2030年12月31日 |- | 6 || 西部开发 || 0403330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 || 第一条 ||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21年1月1日 || 2030年12月31日 |- | 7 || 西部开发 || 040333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二十九条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 || 2008年1月1日 || 2030年12月31日 |- | 8 || 西部开发 || 0403330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3号 ||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021年1月1日 || 长期 |- | 9 || 其他 || 0403990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 第一条 ||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020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10 || 其他 || 0403990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 第三条 ||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 || 2020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11 || 其他 || 0403990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 第三条 ||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 || 2020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12 || 其他 || 0403990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 第三条 ||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 || 2020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13 || 其他 || 0403990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 第三条 ||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政策 || || 2020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14 || 其他 || 0403990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 第二条 || 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20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15 || 其他 || 0403990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 第三条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 || 2021年1月1日 || 长期 |- | 16 || 其他 || 0403990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 第三条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 || || 2021年1月1日 || 长期 |- | 17 || 其他 || 0403991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 第三条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 2021年1月1日 || 长期 |- | 18 || 其他 || 0403991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 第三条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 || 2021年1月1日 || 长期 |- | 19 || 其他 || 0403991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 第二条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21年1月1日 || 长期 |- | 20 || 其他 || 0403991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 || ||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021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21 || 其他 || 0403991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 || ||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021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22 || 其他 || 0403991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 第一条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021年1月1日 || 长期 |}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2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减免政策小类 !! 减免性质代码 !! 政策名称 !! 优惠条款 !! 减免项目名称 !! 关联政策条款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 1 || 其他 || 0404992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第一条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下) || || 2023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2 || 其他 || 0404992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3号 ||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至300万元)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2022年1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改善民生(6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减免政策小类 !! 减免性质代码 !! 政策名称 !! 优惠条款 !! 减免项目名称 !! 关联政策条款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 1 || 军转择业 || 0401180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第二条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 2019年1月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2 || 社会保障 || 040127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三十条第二款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3 || 社会保障 || 0401270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 第一条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21年1月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4 || 社会保障 || 0401270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76号 || 第一条第(二)款 ||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 2019年6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5 || 再就业扶持 || 0401361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第二条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2019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6 || 再就业扶持 || 0401361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第二条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2019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鼓励高新技术(46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减免政策小类 !! 减免性质代码 !! 政策名称 !! 优惠条款 !! 减免项目名称 !! 关联政策条款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 1 || 技术转让 || 040212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 符合条件的一般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2 || 技术转让 || 0402120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 第一条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2015年10月1日 || 长期 |- | 3 || 技术转让 || 0402120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 || || 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020年1月1日 || 长期 |- | 4 || 技术转让 || 0402120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 || ||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北京) || || 2020年1月1日 || 长期 |- | 5 || 技术转让 || 0402120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 || ||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上海) || || 2021年1月1日 || 长期 |- | 6 || 科技发展 || 0402190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第一条 ||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2011年1月1日 || 长期 |- | 7 || 科技发展 || 0402191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第三条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 2011年1月1日 || 长期 |- | 8 || 科技发展 || 0402191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第二条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2011年1月1日 || 长期 |- | 9 || 科技发展 || 0402191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第二条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2011年1月1日 || 长期 |- | 10 || 科技发展 || 0402191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第三条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 2011年1月1日 || 长期 |- | 11 || 科技发展 || 0402192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第二条第四款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非制造业加计扣除比例50%部分) || || 2016年1月1日 || 长期 |- | 12 || 科技发展 || 0402192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第一条、第三条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18年1月1日 || 长期 |- | 13 || 科技发展 || 0402192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第二条、第三条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18年1月1日 || 长期 |- | 14 || 科技发展 || 0402192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18年1月1日 || 长期 |- | 15 || 科技发展 || 0402193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18年1月1日 || 长期 |- | 16 || 科技发展 || 0402193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非制造业加计扣除比例50%至75%部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2018年1月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17 || 科技发展 || 0402193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第一条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20年1月1日 || 长期 |- | 18 || 科技发展 || 0402193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第一条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20年1月1日 || 长期 |- | 19 || 科技发展 || 0402193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第一条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20年1月1日 || 长期 |- | 20 || 科技发展 || 0402193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第一条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20年1月1日 || 长期 |- | 21 || 科技发展 || 0402193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第一条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20年1月1日 || 长期 |- | 22 || 科技发展 || 0402193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第一条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20年1月1日 || 长期 |- | 23 || 科技发展 || 0402193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第三条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20年1月1日 || 长期 |- | 24 || 科技发展 || 0402193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第四条 ||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20年1月1日 || 长期 |- | 25 || 科技发展 || 0402194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第三条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20年1月1日 || 长期 |- | 26 || 科技发展 || 0402194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第三条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20年1月1日 || 长期 |- | 27 || 科技发展 || 0402194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第三条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20年1月1日 || 长期 |- | 28 || 科技发展 || 0402194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第三条 ||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20年1月1日 || 长期 |- | 29 || 科技发展 || 0402194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第四条 ||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20年1月1日 || 长期 |- | 30 || 科技发展 || 0402194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 第一条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加计扣除比例75%至100%部分) || || 2021年1月1日 || 长期 |- | 31 || 科技发展 || 0402194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75%至100%部分) || || 2022年1月1日 || 长期 |- | 32 || 科技发展 || 0402194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 第一条 ||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100%加计扣除部分) || || 2022年1月1日 || 长期 |- | 33 || 科技发展 || 0402194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 第一条 || 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22年1月1日 || 长期 |- | 34 || 科技发展 || 0402195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加计扣除75%至100%部分) || || 2023年1月1日 || 长期 |- | 35 || 外包服务 || 0402300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 第一条第1项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017年1月1日 || 长期 |- | 36 || 外包服务 || 0402300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018年1月1日 || 长期 |- | 37 || 高新技术 || 040244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三十条第一款 ||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非制造业加计扣除比例50%部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38 || 高新技术 || 04024404 ||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 第二条 ||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39 || 高新技术 || 0402440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非制造业加计扣除比例50%至75%部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2018年1月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40 || 高新技术 || 0402440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加计扣除比例75%至100%部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 2021年1月1日 || 长期 |- | 41 || 高新技术 || 0402440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75%至100%部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 2022年1月1日 || 长期 |- | 42 || 高新技术 || 0402440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75%至100%部分) || || 2023年1月1日 || 长期 |- | 43 || 投资创业 || 040245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44 || 投资创业 || 04024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三十一条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45 || 投资创业 || 0402451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第一条第(一)款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2018年7月1日 || 长期 |- | 46 || 投资创业 || 0402451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2018年7月1日 || 长期 |} ==节能环保(7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减免政策小类 !! 减免性质代码 !! 政策名称 !! 优惠条款 !! 减免项目名称 !! 关联政策条款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 1 || 环境保护 || 0406100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 第一条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05年10月12日 || 长期 |- | 2 || 环境保护 || 04061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3 || 环境保护 || 0406100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 第二条第二款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05年10月12日 || 长期 |- | 4 || 环境保护 || 04061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三十四条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5 || 环境保护 || 0406101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 || 2019年1月1日 || 长期 |- | 6 || 资源综合利用 || 0406400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 第二条第(一)项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11年1月1日 || 长期 |- | 7 || 资源综合利用 || 04064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三十三条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第一条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5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减免政策小类 !! 减免性质代码 !! 政策名称 !! 优惠条款 !! 减免项目名称 !! 关联政策条款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 1 || 股息 || 04135401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和[[:分类: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税收协定中股息条款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 || |- | 2 || 利息 || 04135501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和[[:分类: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 || |- | 3 || 特许权使用费 || 04135601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和[[:分类: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 || || |- | 4 || 财产收益 || 04135701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和[[:分类: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 || || |- | 5 || 其他 || 04139901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和[[:分类: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国际运输协定等其他类协定、免税协议、换函等 || 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海运、空运和陆运、其他所得条款,国际运输协定的税收条款等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 || || |}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17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减免政策小类 !! 减免性质代码 !! 政策名称 !! 优惠条款 !! 减免项目名称 !! 关联政策条款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 1 || 金融市场 || 0408150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 第一条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第一条 || 2009年1月1日 || 长期 |- | 2 || 金融市场 || 04081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3 || 金融市场 || 040815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 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4 || 金融市场 || 040815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 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5 || 金融市场 || 0408151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 || 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52号第二条第3款 || 2014年11月17日 || 长期 |- | 6 || 金融市场 || 0408151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 第二条第1项 || 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14年11月17日 || 长期 |- | 7 || 金融市场 || 0408151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 第二条第二款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8 || 金融市场 || 0408151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 第一条第四项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14年11月17日 || 长期 |- | 9 || 金融市场 || 0408152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 第一条第四项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16年12月5日 || 长期 |- | 10 || 金融市场 || 0408152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 第二条第一款 ||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16年12月5日 || 长期 |- | 11 || 金融市场 || 0408152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第一条 ||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2018年1月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12 || 金融市场 || 0408152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 第一条 ||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 || 2018年1月1日 || 长期 |- | 13 || 资本市场 || 040839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14 || 资本市场 || 040839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15 || 资本市场 || 0408390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 第一条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19年1月1日 || 长期 |- | 16 || 资本市场 || 040839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17 || 资本市场 || 040839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第二条第一款 ||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19年4月3日 || 长期 |} ==支持三农(5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减免政策小类 !! 减免性质代码 !! 政策名称 !! 优惠条款 !! 减免项目名称 !! 关联政策条款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 1 || 金融市场 || 0409151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 ||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2017年1月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2 || 金融市场 || 0409151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 ||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2017年1月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3 || 金融市场 || 0409151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2017年1月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4 || 农村建设 || 0409230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第五条 ||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2017年1月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5 || 其他 || 040999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8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减免政策小类 !! 减免性质代码 !! 政策名称 !! 优惠条款 !! 减免项目名称 !! 关联政策条款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 1 || 体育 || 0410290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 第一条第(十一)款 || 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17年7月12日 || 长期 |- | 2 || 体育 || 0410290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 第二条第(一)款 ||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17年7月12日 || 长期 |- | 3 || 体育 || 0410290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 第二条第(四)款 || 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17年7月12日 || 长期 |- | 4 || 体育 || 0410290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 第二条第(五)款 ||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17年7月12日 || 长期 |- | 5 || 体育 || 0410290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 第二条第(六)款 || 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17年7月12日 || 长期 |- | 6 || 体育 || 0410291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 || 第一条 || 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17年7月12日 || 长期 |- | 7 || 文化 || 0410320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 第二条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009年1月1日 || 长期 |- | 8 || 文化 || 0410321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第一条第(一)、(四)项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09年1月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11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减免政策小类 !! 减免性质代码 !! 政策名称 !! 优惠条款 !! 减免项目名称 !! 关联政策条款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 1 || 公益 || 041206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第二条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2 || 基础设施建设 || 04121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3 || 交通运输 || 0412130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 第一条 ||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014年1月29日 || 长期 |- | 4 || 其他 || 041299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5 || 其他 || 0412992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 第一、二、三条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14年新政)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第2款 || 2014年1月1日 || 长期 |- | 6 || 其他 || 0412992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 第四条 || 分配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7 || 其他 || 0412992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 第一、二条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15年新政) || || 2015年1月1日 || 长期 |- | 8 || 其他 || 0412992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第一、二条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2018年1月1日 || 长期 |- | 9 || 其他 || 041299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 第一条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19年新政) || || 2019年1月1日 || 长期 |- | 10 || 其他 || 0412999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 第三条 || || || 2008年1月1日 || 长期 |- | 11 || 其他 || 04129999|| 其他 || || 其他 || || || |} </small> =备注= {{wiki置底}} [[Category: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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