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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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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9年12月9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9年第42号 2019年12月9日 施行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4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商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enter>'''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center>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再次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但学历证明除外。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二、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五条中的“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wiki置底}} [[Category:201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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