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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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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4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2016年4月11日 执行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center>'''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center>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删除第3、4目。 二、将第十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将第(四)项中“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删除第十七条。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五、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Category:2016|4]][[Category: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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