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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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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9年12月4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9〕36号 2020年3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制定了《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 ==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宝首饰评估行为,明确和完善珠宝首饰评估程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珠宝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时所履行的专业技术性工作步骤,是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相关操作程序的细化。 第三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五条 珠宝评估专业人员,除具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外,应当具备珠宝首饰专业知识和珠宝首饰评估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珠宝首饰评估业务。 第六条 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掌握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主要鉴定特征和鉴定方法,掌握珠宝玉石的品质评价要素和评价方法,掌握珠宝首饰鉴定、分类和分级的国家标准等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特点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合理使用评估假设。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八条 评估对象应当为合法拥有,或者合法处置,或者依法裁定的珠宝首饰实物资产。 第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委托人的要求,评估对象可以是单体珠宝首饰或者批量珠宝首饰。 批量珠宝首饰是泛指各种类别、各种数量的珠宝首饰组合。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并结合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履行下列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明确评估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现场核查鉴定分析、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珠宝首饰评估基本事项。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明确评估目的,了解珠宝首饰资产评估报告所服务的经济行为、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二)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属。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珠宝首饰的相关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如果法律权属不清、存在瑕疵,权属关系复杂,权属资料不完备,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对珠宝首饰的权属提供承诺函或者说明函。 (三)明确评估基准日以及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 (四)明确评估工作的责任,对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如果存在超出专业胜任能力、超出可控的执业和道德风险、工作条件受到限制致使评估程序关键环节缺失等情况,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编制评估计划。 评估计划可以包括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以及拟采用的评估方法、时间进度、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安排等。 评估计划应当根据具体工作的推进效果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执行单体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履行实物核查、鉴定和鉴定复核、品质和价值特征分析、描述记录等程序。 (一)实物核查。核查评估对象实物状态,完成委托样品确认或者交接。 (二)鉴定和鉴定复核。 1.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对评估对象进行无损鉴定,例如,采用GB/T 16552、GB/T 16553等相关标准确定珠宝玉石种属类别,采用GB 11887等相关标准确定贵金属种类和含量。 2.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对已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分级结论的评估对象,应当进行必要的实物鉴定、分级并对已有鉴定、分级结论进行复核。 3.特殊情况下的样品鉴定或者有损鉴定,需征得所有权人或者委托人的书面许可。 4.对疑难样品或者存疑样品,与委托人沟通后,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样品鉴定。 (三)品质和价值特征分析。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等,对评估对象进行品质和价值特征分析。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以及行业分级标准,可以参照国内外市场通用的分级体系。 (四)描述记录。根据评估对象种类,对评估对象的品质和价值特征分析等进行描述记录(参照附表)。描述方式包括文字、表格、图示、照片等。 (五)如果存在评估对象实物缺失、残损等情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有效历史信息资料,由珠宝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是否执行假设条件下的评估工作。如果执行,应当在珠宝首饰资产评估报告中对实物缺失、残损等情形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批量珠宝首饰评估是在单体珠宝首饰鉴定分级等工作基础上,对价值特征同质化的珠宝首饰组合或者批次,进行合理的系统性评估。执行批量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结合单体珠宝首饰评估程序,重点履行下列程序: (一)批量珠宝首饰核查。根据委托人确认的珠宝首饰资产清单对实物进行核查,确认珠宝首饰的实物存在状态,尽可能收集和核实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通常包括: 1.观察珠宝首饰的存放状况,了解管理情况,并记录。 2.核查珠宝首饰实物数量和品种。根据资产清单进行现场核查盘点。如果评估基准日与现场核查工作日不一致,且实物处于流通状态,可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流转数据,进行评估基准日与现场核查工作日之间的数据核对,分析并推算评估基准日资产数量,如果有偏差,判断其合理性,并记录。 3.收集凭证资料。对委托人提供的流转数据凭证等资料,进行核查确认,记录存档。 4.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根据资产清查情况,由相关盘点和监盘人员,在资产盘点记录上签字确认。 (二)批量珠宝首饰的鉴定分类以及描述记录,通常包括: 1.鉴定和鉴定复核。在对珠宝首饰实物进行清点核查的过程中,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通过初步鉴定和专业判断,确定鉴定和鉴定复核的工作重点。 2.分类。批量珠宝首饰可以依据种属、状态(如成品、裸石、原料等)、品质特征、工艺特征等因素进行分类。 3.分类描述记录。根据珠宝首饰实物确定描述重点(参照附表)。描述方式可以采用文字、表格、图示、照片等。 对特殊的珠宝首饰,以及单体价值较高的珠宝首饰,可以根据品种、特殊品质特征、特定作者、特别产地等,进行独立分类和重点描述。 对鉴定中的疑难样品,以及已有鉴定分级证书却仍存疑的样品,与委托人沟通后,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样品鉴定。 (三)批量珠宝首饰的品质和价值特征分析。根据市场情况和分类特点,对珠宝首饰实物分类进行品质和价值特征分析。对价值较高或者材质特殊的,应当重点关注和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所需要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专业分析,包括: (一)通过各种专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资料,例如,市场调研记录、相关查询记录、行业资讯、专业报告、专家访谈等。 (二)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三)对于市场发育不充分、可比交易案例有限的新品种、特殊品种珠宝首饰,由珠宝评估专业人员确定其专业判断依据,并应当在报告中充分披露。 第十七条 评定估算时,应当考虑: (一)根据评估目的,以及不同类型和不同状态的珠宝首饰特征、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 (二)根据珠宝首饰的类型以及特点,结合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市场行情、权属状况,分析确定评估参数或者评估参数范围。 批量珠宝首饰的评估参数,应当根据现场工作所进行的分类,分别确定评估参数或者评估参数范围。 (三)批量珠宝首饰估算时,应当依据品种和分类,分别对评估参数以及评估结论等进行分析、判断以及审核。 第十八条 编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委托人要求、评估对象特点、评估工作复杂程度等,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确定资产评估报告的形式、内容和详略程度。 (一)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珠宝鉴定和品质分析为基础,体现珠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如实表述珠宝首饰实物鉴定、品质特点、价值特征等。 资产评估报告除对评估背景、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描述外,还应当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二)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前,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可以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对沟通情况进行独立分析,并决定是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整。 (四)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珠宝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珠宝)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九条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要求,形成珠宝首饰评估档案。珠宝首饰评估档案通常包括: (一)工作底稿。包括评估过程使用的资料,例如,往来函件、备忘录;评估过程产生的数据和图片,例如,现场工作、鉴定资料、市场调研、分析估算的依据和形成的意见或者结论等。 (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纳入珠宝首饰评估档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初步珠宝首饰资产评估报告和正式珠宝首饰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形成纸质文档,其他相关资料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例如,实物样品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珠宝首饰重点描述内容表|珠宝首饰重点描述内容表]] ===珠宝首饰重点描述内容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评估对象 !! 观察描述的重点 !! 主要参考依据 |- | 贵金属 || 质量、标识印记、贵金属含量、工艺质量等 || GB 11887、QB/T 2062、QB/T 4189等 |- | 钻石 || 质量、颜色、净度、切工等 || GB/T 16554、GB/T 34543等 |- | 彩色宝石 || 品种、质量、颜色、光泽、净度、火彩、切工特征等 || GB/T 32862、GB/T 32863、GB/T 34545等 |- | 玉石 || 品种、质量、颜色、透明度、结构、质地、净度、工艺等 || GB/T 23885、GSB16-3061等 |- | 珍珠 || 颜色、大小、形状、光泽、光洁度、珠层厚度、匹配度等 || GB/T 18781等 |- | 镶嵌饰品 || 底托、珠宝玉石、镶嵌方式、工艺、来源出处、状况等 || GB 11887、GB/T 16552、GB/T 16553等 |- | 其他 || 根据评估对象品质要素的特点进行描述 || GB/T 36168、GB/T 36169、GB/T 36127等 |} </center> {{wiki置底}} [[Category:2019|D]][[Category:中国资产评估协会]][[Category: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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