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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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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6月6日 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 国税报函〔1995〕第030号 1995年6月6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在《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国税务报》将定期在固定的版面上按一定的格式刊登专用发票“遗失声明”。 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按有关部门对分类广告规定,每次每条(一般不超100字)收取“挂失登报费”400元。 三、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交纳税的“挂失登报费”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各地税务机关可将“挂失登报费”和“遗失声明”一并寄(传)中国税务报社,并在汇款单上注明刊登“遗失声明”字样。 四、“遗失声明”的内容包括: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遗失声明”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五、中国税务报社在收到“遗失声明”和“挂失登报费”后,于七日内安排见报。 六、经办代收“挂失登报费”的税务机关可从每次每条400元的“挂失登报费”中坐扣80元作为代办手续费。 七、“挂失登报费”的全额发票由中国税务报社寄给代收税务机关,代收税务机关转交刊登纳税人。 八、中国税务报社的经办联系人:吕素梅。 联系电话:(010)3183022 {{wiki置底}} [[Category:1995|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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