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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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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6年10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6〕299号 1986年10月4日 执行 1993年12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 1993年12月10日 废止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自今年上半年以来,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有了较快的发展,这对于加强资金横向融通,促进经济横向联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对金融机构之间同业拆借的意义认识不足,只从部门或地区的利益出发,对基层银行的资金拆借进行干预,有的甚至开会点名批评。这种作法,阻碍了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全国范围的展开,不利于打破封锁,敞开资金渠道。为进一步推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逐步形成全国范围的资金拆借市场,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金融机构都有资金头寸拆出拆入的权力。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资金既可拆出,也可拆入,既可进行同城间拆借,也可进行异地间拆借,既可在一个银行系统内拆借,也可以跨系统拆借。上级行或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涉。 二、资金拆借要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拆借的期限和利率由双方协商议定,各金融机构要信守协议,坚持按期归还。 三、人民银行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对金融机构在拆借中出现的问题,人民银行要协助解决。 请各专业银行总行将本通知转发各地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8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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