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源代码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2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函〔1999〕48号 1999年2月5日 执行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原四川省分行《关于请求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不能随意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的报告》(川人行国〔1998〕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二、对党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应对所办经济实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应由该党政机关以自有的资金和财产为限承担其连带民事责任,而不应由同级政府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Category:1999|2]][[Category:中国人民银行]]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