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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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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5年5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29号 2005年5月27日 执行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 (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 (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 = 年利率(%) ÷ 360 月利率(‰) = 年利率(%) ÷ 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四)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 = 本金 × 年(月)数 × 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 = 本金 × 年(月)数 × 年(月)利率 + 本金 × 零头天数 × 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 = 本金 × 实际天数 × 日利率。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9月21日起执行。由于部分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基层机构计算机尚未普及,其执行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的时间最迟可延至2006年1月21日。具体执行时间由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决定,并敦促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施。 五、其他有关规定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中有关计、结息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存款利息计算方法举例|存款利息计算方法举例]] ==存款利息计算方法举例== (一)积数计息法 例:某客户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支取情况如下表,假定适用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0.72%,计息期间利率没有调整,银行计算该储户活期存款账户利息时,按实际天数累计计息积数。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日期 !! 存入 !! 支取 !! 余额 !! 计息积数 |- | 2006.1.2 || 10,000 || || 10,000 || 32 × 10,000 = 320,000 |- | 2006.2.3 || || 3,000 || 7,000 || 18 × 7,000 = 126,000 |- | 2006.2.21 || 5,000 || || 12,000 || 12 × 12,000 = 144,000 |- | 2006.3.5 || || 2,000 || 10,000 || 13 × 10,000 = 130,000 |- | 2006.3.18 || || 10,000 || 0 || |} </center> 应付利息 = (320,000 + 126,000 + 144,000 + 130,000) × (0.72% ÷ 360) = 14.4元 (二)逐笔计息法 1、计息期为整年(月)的 例:某客户2006年2月28日存款10,000元,定期整存整取六个月,假定利率为1.89%,到期日2006年为8月28日。 利息计算选择公式“利息 = 本金 × 年(月)数 × 年(月)利率”: 应付利息 = 10,000 × 6 × (1.89% ÷ 12) = 94.5元 利息计算选择公式“利息 = 本金 × 实际天数 × 日利率”: 应付利息 = 10,000 × 181 × (1.89% ÷ 360) = 95.03元 2、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 例1:某客户2006年7月31日存入10,000元定活两便存款,若客户2007年3月10日全额支取。支取日,银行确定的半年期整存整取利率为1.89%。 假设银行制定的定活两便存款计息规则如下:定活两便存款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利息计算选择公式“利息 = 本金 × 年(月)数 × 年(月)利率 + 本金 × 零头天数 × 日利率”: 应付利息 = 10,000 × 7 × (1.89% × 60% ÷ 12) + 10,000 × 10 × (1.89% × 60% ÷ 360) = 69.3元 利息计算选择公式“利息 = 本金 × 实际天数 × 日利率”: 应付利息 = 10,000 × 222 × (1.89% × 60% ÷ 360) = 69.93元 例2:某客户2006年2月28日定期整存整取六个月10,000元,假定利率为1.89%,到期日为2006年8月28日,支取日为2006年11月1日。假定2006年11月1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0.72%。 原定存期选择公式“利息 = 本金 × 年(月)数 × 年(月)利率”;逾期部分按活期储蓄存款计息,利息计算如下: 应付利息 = 10,000 × 6 × (1.89% ÷ 12) + 650,000 × (0.72% ÷ 360) = 107.5元 原定存期选择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逾期部分按活期储蓄存款计息,利息计算如下: 应付利息 = 10,000 × 181 × (1.89% ÷ 360) + 650,000 × (0.72% ÷ 360)=108.03元 {{wiki置底}} [[Category:2005|5]][[Category: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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