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的源代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05年10月25日 施行 =正文=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center>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第三条 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ategory:2005|O]][[Category: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