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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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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年第80号 2017年11月4日 施行 =正文=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7|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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