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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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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11月26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 沪府发〔1999〕44号 1999年11月26日 执行 =正文=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推动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作以下规定。 一、扩大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 (一)扩大范围 将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纳入公有住房出售范围。 (二)价格 1.独用成套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公寓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97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24元。 2.独用成套混合结构及砖木结构的公寓住房、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8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42元。 除上述价格规定和新式里弄住房不计层次增减率外,公寓住房和新式里弄住房出售的其他折扣优惠政策,均按本市1999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执行。 (三)维修基金 1.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出售时,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取100元的住宅电梯和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2.未装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出售时,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6%缴付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四)公寓住房和新式里弄住房出售时归集的维修基金管理,仍按已售公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出售时,购买者可享受购买高层职工住宅的有关政策。 二、放宽公有住房出售的对象和条件 (一)承租人是单身成年人且无同住人的,可作为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 (二)承租户在申请购房时,其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成年人,均可作为购房人。 (三)职工家庭购买多层公有住房(包括未装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或购买高层公有住房(包括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已按市房地局沪房地改(1996)963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了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后仍超面积的,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购买,市场价的上限按原规定执行;市场价的下限:Ⅰ、Ⅱ级地段3288元/平方米;Ⅲ、Ⅳ级地段2349元/平方米;Ⅴ、Ⅵ级地段1410元/平方米。 (四)职工采取贷款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的,也给予20%一次性的付款折扣。 三、对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核发《房地产权证》(绿色) 本规定下发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必须按实际购房款(扣除超控制标准面积购房的市场价)缴纳1%的土地收益金后领取《房地产权证》(绿色)。 本规定执行之前已购买的公有住房,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黄色)都视作《房地产权证》(绿色)。 四、推进公有住房出售的措施 (一)本规定实施前,本市居民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的住房(除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外),都视作所有权住房,购房者可凭当时的买房协议、付款凭证和身份证件等材料,于2000年6月30日前到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缴纳首期房屋维修基金(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4元)。 (二)单位购买使用权后分配给职工的住房,凡属于公有住房出售范围,产权单位拒绝向购房人出售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书面通知其出售,并规定出售时限。 (三)在1999年12月31日前,投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申领可售公房房地产权证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可先向购房人出售,购房人可直接申领房地产权证。所售公有住房的净售房款,由区、县房地局(房改办)专户存入指定的银行,由市房地局(房改办)监管,待投资单位补办有关手续后,再行结算和划转。 五、直管公有住房净售房款的归售和使用 对直管公有住房的净售房款,市里不再集中归集,由各区、县政府专项用于直管公有住房的维修、近代优秀建筑的保护以及旧房成套改造、购买廉租住房。 六、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执行日期 本规定中的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和市场价执行日期,截止到2000年6月30日。 {{wiki置底}} [[Category:1999|N]][[Category:上海市人民政府]][[Category:公有住房|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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