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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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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年6月15日 执行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 rowspan="2"|1 || rowspan="2"|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3年6月16日 || 甘国税发〔2003〕150号 || 一、在执行此《办法》之前,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地级分公司截止2003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留抵税额,由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地级分公司所在地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安排进行稽查确认。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留抵税额,可在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地级分公司以后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减,至抵减完为止。 || 一、在执行此《办法》之前,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地级分公司截止2003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留抵税额,由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地级分公司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安排进行稽查确认。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留抵税额,可在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地级分公司以后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减,至抵减完为止。 |-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各地级分公司、县经营部到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办理了认定手续的,不再重新认定(未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除外)。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各地级分公司、县经营部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办理了认定手续的,不再重新认定(未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除外)。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wiki置底}} [[Category:2018|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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