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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简介=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税率= <small> {| class="wikitable" !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备注 |- | 汽油 || 0.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 |- | 含铅汽油 || 0.28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 | 无铅汽油 || 0.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 | 含铅汽油 || 1.4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1日 || 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 | 无铅汽油 || 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1日 || 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 | 汽油 || 1.4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14年11月29日 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2日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 | 汽油 || 1.5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5年1月13日至2023年6月29日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 | 汽油、烷基化油(异辛烷) || 1.5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2023年6月30日至今 || 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 </small> =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计算=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0% 以外购的已税游艇为原料生产的游艇,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0% - (期初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本期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10%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游艇为原料生产的游艇,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0%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10%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10% ==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成本 × 10%) ÷ (1 - 10%)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10%)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10%) =申报表格= <small>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名称 !! 文件名 !! 文号 |- | 1 || [https://pan.baidu.com/s/1SVuZ-1IceOFxgJVw03V8xA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提取码: ac1t || rowspan="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rowspan="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 | 2 || [https://pan.baidu.com/s/1luKlU-JdKrXBW4Vj1XGg7Q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htp8 |- | 3 || [https://pan.baidu.com/s/1u-qjBlbScEWgkkK2g-0ZPw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提取码: p85h |- | 4 || [https://pan.baidu.com/s/1xsUoIwH3X68pim-j-Zkzmw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提取码: jbsc |} </small> =适用法规= <small>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修订 || 2008年11月5日 |-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8号修改 || 2009年2月25日 |-|-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 </small> {{wiki置底}} [[Category: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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