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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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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3年7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40号 200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和《[[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90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wiki置底}} [[Category:2013|7]][[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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