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电池”的源代码
←
电池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简介= 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一、原电池 原电池又称一次电池,是按不可以充电设计的电池。按照电极所含的活性物质分类,原电池包括锌原电池、锂原电池和其他原电池。 (一)锌原电池。以锌做负极的原电池,包括锌二氧化锰原电池、碱性锌二氧化锰原电池、锌氧原电池(又称“锌空气原电池”)、锌氧化银原电池(又称“锌银原电池”)、锌氧化汞原电池(又称“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等。 (二)锂原电池。以锂做负极的原电池,包括锂二氧化锰原电池、锂亚硫酰氯原电池、锂二硫化铁原电池、锂二氧化硫原电池、锂氧原电池(又称“锂空气原电池”)、锂氟化碳原电池等。 (三)其他原电池。指锌原电池、锂原电池以外的原电池。 原电池又可分为无汞原电池和含汞原电池。汞含量低于电池重量的0.0001%(扣式电池按0.0005%)的原电池为无汞原电池;其他原电池为含汞原电池。 二、蓄电池 蓄电池又称二次电池,是按可充电、重复使用设计的电池;包括酸性蓄电池、碱性或其他非酸性蓄电池、氧化还原液流蓄电池和其他蓄电池。 (一)酸性蓄电池。一种含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又称“铅酸蓄电池”)等。 铅蓄电池,指含以稀硫酸为主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 (二)碱性或其他非酸性蓄电池。一种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包括金属锂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镉镍蓄电池、铁镍蓄电池、锌氧化银蓄电池(又称“锌银蓄电池”)、碱性锌二氧化锰蓄电池(又称“可充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锌氧蓄电池(又称“锌空气蓄电池”)、锂氧蓄电池(又称“锂空气蓄电池”)等。 (三)氧化还原液流电池。一种通过正负极电解液中不同价态离子的电化学反应来实现电能和化学能互相转化的储能装置,目前主要包括全钒液流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是通过正负极电解液中不同价态钒离子的电化学反应来实现电能和化学能互相转化的储能装置。 (四)其他蓄电池。除上述(一)、(二)、(三)外的蓄电池。 三、燃料电池 燃料电池,指通过一个电化学过程,将连续供应的反应物和氧化剂的化学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电化学发电装置。 四、太阳能电池 太阳能电池,是将太阳光能转换成电能的装置,包括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化合物半导体太阳能电池等,但不包括用于太阳能发电储能用的蓄电池。 五、其他电池 除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以外的电池。 外购电池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 =税率= <small> {| class="wikitable" !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 电池 || 4% || 只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 2015年2月1日至今 |} </small> =税收优惠=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计算=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4% 以外购的已税电池为原料生产的电池,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4% - (期初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本期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4%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电池为原料生产的电池,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4%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4%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4% ==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成本 × 4%) ÷ (1 - 4%)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4%)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4%) =适用法规= <small>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5〕16号 || 2015年1月19日 |-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5〕16号 || 2015年1月26日 |-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 2015年12月29日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修改 || 2021年7月9日 |-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 </small> {{wiki置底}} [[Category:电池|-]]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电池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