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7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2号 1994年7月4日 执行 =正文= 现就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原则,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对学生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收入,除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外,应作为企业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免征营业税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外商投资举办的学校,其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规定,采取先收取抵押金,学期结束后全部退回,以抵押金的利息作为学费的,对抵押金可以不作为业务收入,仅对以抵押金所取得的利息,在取得时作为业务收入,计算缴税;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中规定采取先收取高额费用,学期结束或者学生中途退学、离学后,部分退回学生,部分留归企业所有的,对应退回的费用部分,可视为抵押金不作为业务收入,仅对由此取得的利息和不予退回的费用部分,在取得时作为业务收入,计算缴税。 三、医疗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除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外,均应计算缴纳营业税;其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减除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4|7]]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