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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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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简介= 企业所得税扣除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成本扣除= {| class="wikitable" ! 分类 !! 扣除标准 !! 说明 !! 适用法规 |- |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 || 据实或按规定比例、限额扣除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洁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的有效凭证 || 企业发生支出,应在当年度汇算洁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 |- |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成本 || 据实或按规定比例、限额扣除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费用扣除= {| class="wikitable" ! 分类 !! 扣除标准 !! 说明 !! 适用法规 |- | 非公有制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 ||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 |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 ||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wiki置底}} [[Category:企业所得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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