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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简介= 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政策的规定,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规定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主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具体可分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和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 =备案分类=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 ===行为概述===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纳税人: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税款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 资产原值 - 合理税费) × 20%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资产原值: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合理税费: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提交备案=== 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https://pan.baidu.com/s/1khn4jzYob2dncZkRQlITag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 ===分期缴税=== 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注意事项===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个人取得企业股权奖励==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 =适用法规= <small>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41号 || 2015年3月30日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 2015年4月8日 |-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 国税函发〔1995〕110号 || 1995年3月16日 |- | 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95〕财税字第48号 || 1995年5月25日 |- | 5 ||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1995年第45号 || 1995年8月7日 |- | 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6〕21号 || 2006年3月2日 |-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220号 || 2010年5月19日 |-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 || 税总发〔2015〕114号 || 2015年9月30日 |- | 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6〕43号 || 2016年4月25日 |-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 2016年11月10日 |-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2021年4月12日 |} </small> {{wiki置底}} [[Category: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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