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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从1995年起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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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3月11日 人事部关于从1995年起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改革的通知 人专发〔1995〕27号 1995年3月1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1995年2月25日国务院第58次总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今后政府特殊津贴发放方式,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从1995年起,新选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将不再采用逐月发放津贴的办法,而是由国务院向他们一次性发放5000元;1990年至1994年选拔的人员(含1994年选拔的人员),仍按原逐月发放的方式发给政府特殊津贴。 实行新的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是在国务院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这项工作的应有作用所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并做好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 {{wiki置底}} [[Category:1995|3]][[Category:人事部]][[Category:个人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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