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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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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简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欠缴增值税,因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用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经区(县)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下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具体操作= =适用法规= <small>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12号 || 2004年8月30日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 国税函〔2004〕1197号 || 2004年10月29日 |-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5〕169号 || 2005年2月24日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 2020年3月1日 |} </small> {{wiki置底}} [[Category: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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