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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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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025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就调整我省(不含大连,下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省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其他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统一为1%。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center>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东北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调整为1%。当前,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有必要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明确除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外,其他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东北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1%执行。 三、《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所属期为2025年1月1日以后的税款。例如,辽宁省某房地产开发项目2025年1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原预征率;2025年2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1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下调后的预征率1%。 {{wiki置底}} [[Category:2024|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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