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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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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2016年12月1日 施行 2021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2021年5月1日 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条款暂停 第二条及附件 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2021年8月1日 条款废止 第二条及附件 =正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废止)== 1.[https://pan.baidu.com/s/1on7lJ1VmeocpgGOLQVr1ig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提取码: gcxj 2.[https://pan.baidu.com/s/15SRmJ0wr74jNESoNRle6vg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w82d 3.[https://pan.baidu.com/s/191M1qJg8eRHRXuq5Ns_spA 准予扣除消费税凭证明细表] 提取码: 6ran 4.[https://pan.baidu.com/s/1H6vAgjWa6BWMeIXKY0zWsg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9ruj 5.[https://pan.baidu.com/s/1y1aEZwsFK0G9DiK1nCyp3Q 生产经营情况表] 提取码: 6713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center>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做好政策实施后的税收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一、《公告》明确,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后续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公告》明确,2016年12月1日起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时,统一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三、《公告》对纳税人在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的备案事项做了规定: 一是明确纳税人在2016年12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已签订的超豪华小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未备案或超过规定时限备案的超豪华小汽车应当缴纳消费税; 二是纳税人备案的销售合同应与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相关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纳税人销售的超豪华小汽车应当缴纳消费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16|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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