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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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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9月15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年10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二、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公告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 四、本公告第一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由省委、省委组织部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任命的党委班子成员。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中除了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五、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center>'''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事业单位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2017年9月15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center> 为了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问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已出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号),明确了党政机关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此后,纳税人的呼声很高,纷纷咨询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何时才能出台。为进一步公平税负,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出台了企事业单位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本公告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 符合《海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进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标准,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执行。 (二)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7|9]][[Category:海南省地方税务局]][[Category: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琼]][[Category:海南自由贸易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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