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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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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5月9日 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运地税函〔2011〕37号 2011年5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地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及政府出台的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按照总局、省局有关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新的规定要求,我市从5月份(税款所属期为5月份)开始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开发项目,调整我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2%、3%,调整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5.5%、6%。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土地增值税的管理质效,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抓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督查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总局提出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强化税收调节作用。为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作为一项重点来抓,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摸清税源底数,强化征管手段,开展督导检查,加大考核力度,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不断推进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预征工作和清算工作 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严格执行新的预征率,不得擅自降低税率。对暂不预征的开发项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按照规定要求审批认定暂不预征的开发项目,并进行详细的登记管理。 清算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间长、成本费用核算复杂,在管理中难度较大,清算工作一直以来开展的不够理想。各级地税机关要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一是要全面掌握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情况和不同期间、不同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归集情况。二是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全面进行梳理、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三是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加强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和时限进行申报。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四是要加大清算审核力度,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报告要全面认真进行审核。对账簿健全,收入、成本、费用归集合理、真实、准确并符合清算管理规程的,可按期据实清缴税款;对账簿健全但收入、成本、费用与清算管理规程不相符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平均售价确认收入和按建安定额确认成本进行清算缴纳税款;对未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未按期完成清算的,应及时下发核定征收通知书,通过核定征收完成税款清算,或按照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后的评估报告确认计税依据清缴税款。对审核中发现存在较大疑点和漏洞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 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参与清算的管理,对其出具的清算鉴证报告要认真详细分析和审核,对不真实、不准确的一律不予受理。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进行严肃惩治。 (三)进一步加强核定征收工作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但是对未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未按期完成清算的,要及时下发核定征收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不得随意降低核定征收率,通过核定征收完成税款清算。 (四)进一步加强征管基础工作 要彻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各单位要尽快组织在辖区内开展管户与开发项目清查工作,结合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户数,发改委、城建、规划部门审批的开发项目数,进行实地核实清理,彻底摸清税源,建立税源底册,夯实土地增值税税源基础。 进一步加强开发项目档案登记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按照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税款预征、税款清算等方面进行详细登记,并加强档案资料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全面监控项目开发和销售的全部过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开发项目的电子档案资料。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保管制度,有效防止档案丢失。建立项目管理标准化考核机制,对未达到标准化建档格式的单位,要严格进行考核,限期整改。 进一步加强申报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进行纳税申报,按月报送每个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开发项目的完工进度、预售情况、成本核算等情况,为日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wiki置底}} [[Category:2011|5]][[Category:运城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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