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15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2016年1月1日 施行 2021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2021年5月1日 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条款暂停 第二条及附件 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2021年8月1日 条款废止 第二条及附件 =正文= 现将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生产、委托加工电池的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6年1月及以后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池、涂料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池、涂料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 (一)电池4%; (二)涂料7%。 四、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四条所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六、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七、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废止)== 总表:[http://pan.baidu.com/s/1geNVAnT 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1.[https://pan.baidu.com/s/14PJTwObB9TkMAAshkylnlQ 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提取码: u3cx 2.[https://pan.baidu.com/s/1m5mGWwGU8MMnBjJ-8N5L-g 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wnkk 3.[https://pan.baidu.com/s/1Rzj2rwJMCdFZnBqre7VIOg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jfs8 [[Category:2015|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消费税]]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