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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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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11年5月16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5月1日 施行 2015年10月21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年10月21日 条款废止 =正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问题进行通告。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三)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5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上述预征率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特此通告。 [[Category:2011|5]][[Category:重庆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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