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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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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4月8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办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2号 2021年9月29日 执行 =正文=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庆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center>'''重庆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办法'''</center>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的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应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渝环〔2018〕55号,见附件1)核定其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计算应纳税额的,不采用本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条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建筑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扬尘排污量 =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 ×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扬尘产生系数和扬尘削减系数详见附件1) 应纳税额 = 排污量 ÷ 污染当量值 × 具体适用税额 (二)第三产业纳税人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详见附件1)核定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排污特征值系数 × 特征指标数量 × 具体适用税额 其中,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餐饮业,根据其营业面积所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 应纳税额 = 排污特征值系数 × 具体适用税额 第四条 特征指标是指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确定的计算该行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基本单元。 排污特征值系数是指根据抽样测算方法得出的分行业不同特征指标的数值。 第五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见附件2)进行申报。 第六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纳税人申报数据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核定其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纳税人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一)、(二)、(三)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的,应自行变更申报方式,并通过《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见附件3)申报纳税。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渝环〔2018〕55号) 2.《[https://pan.baidu.com/s/1o9CtyY2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3.《[https://pan.baidu.com/s/1bqQnaft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wiki置底}} [[category:2018|4]][[category:重庆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环境保护税|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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