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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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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6年5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复函 〔94〕财税地字第4号 1986年5月31日 执行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广州市税务局: 接你市农业银行〔86〕穗农银会字041号《关于我行辖属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抄送你局),总局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要求改变纳税地点和调整纳税范围的问题,总局曾以农业银行总行研究协商,作出了〔86〕财税营字第018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规定,农业银行营业税所缴纳营业税的地点,仍按总局〔85〕财税一字第13号通知规定办理,即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 以上意见请转告你市农业银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8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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