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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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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2年1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4号 2012年1月1日 执行 2012年1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4号 2015年12月31日 废止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 )、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Category:2012|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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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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