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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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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7年1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2号 2007年1月19日 执行 2009年5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 2009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Category:200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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