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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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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3月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3号 2010年3月9日 执行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Category:201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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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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