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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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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12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2004年12月14日 执行 2015年8月10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2015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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