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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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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4月2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2011年4月26日 执行 2021年6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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