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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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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5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84号 2007年5月30日 执行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Category:200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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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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