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09年3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9〕26号 2009年3月1日 执行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将你区的煤炭(不含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为每吨3元。 请遵照执行。 [[Category:2009|废]]
返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