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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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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8年1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1998〕163号 1999年1月1日 执行 2008年12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 2009年1月1日 废止 2009年2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 2009年2月25日 废止 =正文=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wiki置底}} [[category:199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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