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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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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9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48号 2016年10月1日 执行 =正文=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ex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税率 |- | 1 || ex || 33030000 || 香水及花露水 || 15% |- | 2 || ex || 33041000 || 唇用化妆品 || 15% |- | 3 || ex || 33042000 || 眼用化妆品 || 15% |- | 4 || ex || 33043000 || 指(趾)甲化妆品 || 15% |- | 5 || ex || 33049100 || 粉,不论是否压紧 || 15% |- | 6 || ex || 33049900 || 其他美容化妆品 || 15% |} </center> 备注: 1.“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2.仅对上表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商品征收消费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16|9]][[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委托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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