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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 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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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4年9月1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 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146号 2004年7月1日 执行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资源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 请你厅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地方减收问题 对因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而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决。 三、关于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Category:200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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