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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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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4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8号 200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4|4]][[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营业税]][[Category:企业所得税]][[Category: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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