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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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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9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0 号 2016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期货领域有关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三、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6|9]][[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行政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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