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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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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6月2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40号 1994年6月20日 执行 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9〕第57号 1999年11月19日 废止 =正文=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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