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的源代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09年2月1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9〕19号 2009年2月17日 执行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8〕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二、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Category:2009|废]]
返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