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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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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1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1号 2015年1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5|1]][[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汽油]][[Category:石脑油]][[Category:润滑油]][[Category:柴油]][[Category:航空煤油]][[Category:溶剂油]][[Category:燃料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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