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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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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4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6号 2017年1月1日 执行 2017年4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6号 2019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新疆旅游业发展,现就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Category:2017|4]][[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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