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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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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 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9年2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99〕财税字22号 2000年1月1日 执行 2000年3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33号 2000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国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Category:1999|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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