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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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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6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94〕财税字第38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1999年7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99〕财法字第57号 1999年7月19日 废止 =正文=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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