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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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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1年8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1〕145号 2001年5月1日 执行 2009年5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 2009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Category:200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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