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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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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2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 2009年2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DEOCCBQ99FuwcrSIuS8h3w?pwd=er4b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提取码:er4b {{wiki置底}} [[Category:2009|2]][[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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