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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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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10月2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2018年1月1日 执行 2019年1月1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019年1月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1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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