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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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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2年7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29号 2022年1月1日 执行 2022年7月2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29号 2026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广州南沙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广州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实施范围是《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 五、本通知的执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wiki置底}} [[Category:2022|7]][[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粤港澳大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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